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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执行的制度: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自我执行的制度: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本文发表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2008年第2、3期

[美]阿弗纳·格雷夫[①]

韩福国 褚立波

内容提要:本文把制度因素更多地看成是历史内生演化的,从而对制度变迁进行了跨学科的分析整合,进而对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方法做了一个最为前沿的总结和概括。本文还对制度的社会结构要素进行了分析,把制度定义为整合的社会变量,是由“信念、组织和规则”等要素构成的体系。然后结合博弈均衡分析,得出制度要素的社会传播和复制是自我执行的结果,作为历史过程的制度演进是一个内生的变迁过程,其中历史对当下的制度变迁方向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关键词:内生制度 自我执行 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一、导言

人们普遍意识到制度是重要的。事实上,计量经济学最近提供的材料证明了制度效力的各种形式,例财产征收风险的措施会影响经济产出。因此制度分析带来的挑战,超越揭示不同形式的制度内涵,进而深入理解支撑制度运行及其内涵的微观机制层面。

提出制度是规则和契约的观点,制度主义者贡献良多。然而,最近,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一制度观点及其相关分析框架——交易成本经济学、公共选择和契约理论——阻碍人们关注大量事实的研究,例如国家缺失下的市场制度基础研究、国家的制度基础研究、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相互作用的研究、制度发展的文化和社会基础研究等等。要研究这些事实,就有必要把那些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人们签订和遵守的契约作为更根本的制度要素。换句话说,这就有必要把更多的行为看作是内生的,而不是像上述分析框架所处理的那样。

因此在1990年代早期,一个替代性的制度概念和其他分析框架开始运用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它把制度看成是自我执行的,并且把制度看成是在策略境遇下的均衡现象。本文回顾了这一研究路径的概念和分析基础。

二、作为规则和契约的制度

直到1990年代早期,经济学家进行实证制度分析的主要方法,是把制度定义为规则或者契约关系。这一方法断定市场运行是增长的关键(斯密,1776),并且其运行建立在财产权的清晰界定之上(科斯,1960)。这表明最重要的规则是财产权的配置规则(诺斯,1981)。给定一种财产权的配置,经济主体间会签订契约和建立组织以最小化交易成本(科斯,1937;威廉姆森,1985)。个人之间、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契约,依据使交易以最佳方式进行选择。然而,由于把权利转移给最有效的人存在着交易成本,于是不同的产权配置具有不同的效率含义,因此,影响权利转移成本的规则,更为普遍意义上是影响着交易的规则,在决定产出中是重要的。

根据霍布斯的主张,缺少国家的生活将是孤独的、贫穷的、肮脏的、野蛮和脆弱的,这一观点强调了依靠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正式制度。国家被定义为一个实体——一个决策者——垄断了强制力。国家推行的规则,反过来反映了一个政治经济过程,这一过程的中心是控制着组织内集体决策过程和组织的政治影响的规则。

制度作为规则,与交易成本的观点对制度分析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背离了长期以来认为制度是外生的、历史决定的研究传统。相反地,把制度定义为政治决定的规则和契约关系,然后通过检验规则制定的政治过程、交易的性质与个体对合同的选择之间的关系,就能把制度看成内生的。简而言之,制度的规则观点深化了制度分析:一是它整合两个传统的分析变量——政治规则和交易及其特性二是它为制度分析提供了分析框架——特别是政治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

把制度作为规则的分析方法,其贡献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它把规则的执行看成与制度分析不相干的事情,限制了问题分析的范围。例如,为什么有些国家授权的规则得到遵守而其他的却没有?一个最初的推论认为,个体遵守规则,是因为有其他的规则详细地列出了对不遵守的惩罚。然而,这等于使对制度效力的研究倒退了一步。它假定规则的执行者有能力并且有动力去执行规则。但是谁监督监督者?对国家执行规则的全面理解,要求检验规则被遵守的动机和被执行的能力是如何内生的。一般而言,专注于规则,只能使我们理解环境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为什么有些行为规则被遵守而其他的却没有?规则是可被忽视的行为指令,这说明任何法定规则要有效果,个体必须有动力去遵守。

一般而言,要研究一系列关键的事件就必须检验内生的动机,因为动机是环境和行为互动的媒介。在过去和当下的经济制度中,以交易和产权安全为特征的社会秩序,经常在国家仅仅发挥部分,如果不是完全的效力状态下得以维持。这种状况一度盛行于以下几种情况中:不存在国家;或者经济行动者认为国家会征用而不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或者由于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合同、诉讼费用、或者组织局限等因素,国家不愿意或无能力提供对交易和保护产权所需规则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经济产出,需要研究那些通过不同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而使动机内生于其中的社会规则。要理解这种情形下的市场制度基础,我们需要检验建立在社会规则之上的私人制度,以及它们与国家提供公共秩序的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同样地,研究国家自身,更普遍地讲政治组织,也要考虑内生动机。制度的规则方法采用了韦伯关于国家是强制力的垄断者的定义。但在现实中,政治行动者能并且经常诉诸暴力,并不断加强其强制力,从而导致了政治失序或者国家颠覆。政治有序或者无序的安全含义以及政治有序如何达到,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样地,要理解国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就需要检验其代理人的动机。国家执行规则的效力,依赖于其官僚机构内部对其代理人内生动力的提供机制,以及负责执行它们的法律机制。对政治秩序和国家代理人行为的分析,不能把国家作为外生的,而是必须把它及其代理人的行为看成内生的结果。因此,检验国家的制度基础就是必要的了。

简而言之,制度作为规则的观点没有提供一个适当的分析框架,来研究遵循特定行为规则的动机内生机制。但是,对于理解社会秩序、政治秩序以及国家影响其国民和代理人行为的效力,研究内生动机是关键的。

同样地,制度的规则观点也没有为制度发展的研究提供一个满意的分析框架。其功能主义的分析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新制度的建立是对规则制定过程的掌控者不断变化的需求或知识,抑或契约选择的反应。政治经济学关注的是政治体系内规则的形成,它假定当法律制定者认为改变规则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控制经济生活的规则就被改变了。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契约和组织形式的改变适应着交易的技术变化,以使交易成本最优化。虽然这类观点的优点很明显,但是它们仍然没有说明为什么社会常常没有采用经济上更为成功的制度,以及为什么走上不同的制度发展轨迹。

然而要研究内生动机以及如何获得它,仍须深化对制度发展这一作为社会科学和历史学核心问题的检验。制度变迁过程是一个过去制度影响当下制度变迁速度和方向的历史过程吗?如果是,那么我们为什么和如何研究这一历史过程?这些问题在很长时间内困扰着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的制度分析,因为研究它们需要同时说明稳定、变迁和过去对后来产出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诺斯,1990;瑟伦,1999;迪马乔和普威尔,1991;斯哥特,1995)。

三、制度的社会结构

要回应这些议题,人们逐渐意识到制度研究必须把更多的行为看成内生的,而不是象把制度作为规则的方法那样研究制度。因此20世纪90年代,制度分析的特点是研究自我执行的制度,这一研究路径的洞察力和提出的问题反过来改变了制度分析。这一研究路径超越了制度的规则研究路径所强调的经济和政治变量。相反地,它强调社会变量的重要性,即(非物质的)因素影响着社会正在发生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对受影响的每一个体而言却是外生的。这些社会变量包括共有信念、预期,以及内化的规范、认知体系、社会连接和分布的规则,非正式和正式的社会结构(组织)。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分析沿着一个良好发展的社会学传统(例如,伯格和拉克曼 1967)前进,即聚焦于个体把其作为行动环境的社会结构。

可以说,这种社会经济学方式把制度定义为社会变量(制度元素)的体系,而这些变量结合在一起产生了行为的规律性,制度赋予具有特定社会地位的个体以行为能力,激励并引导其遵循许多技术上可行的行为规则中的一种[②]。要注意到这一定义并不依赖或者求助于任何分析框架,也不包含许多作为特例的,看上去好像替代性的制度定义。然而这一定义抓住了一点,即进一步推进制度分析的关键是理解不同定义的共同点,发展出一个研究对象的统一定义,找到不同分析框架之间的互补关系。

把制度定义为整合的社会变量,意味着结束了经济学中普遍地把制度作为规则和契约的研究方式,和其他社会科学把制度作为文化、社会和组织现象的研究方式的概念区分。事实上,把文化和社会的变量整合到制度分析的重要性已经被制度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许多研究者意识到(诺斯,1990;威廉姆森,2000;斯科特,1995;豪和泰勒,1996)。然而,正如威廉姆森(2000)指出的那样,从制度作为规则的视角看,社会和文化因素要么被忽视,要么被作为一种外生变量。这一状况反映了在经济学方法论一贯的态度中,把社会变量整合到制度分析中的困难。

研究社会变量的困难反映了其双重本质:对于社会是内生的,但是对于行为受影响的每一个体而言却是外生的。因此,对于它们的研究必须把两个看似矛盾的制度观点结合起来。第一个就是经济学中普遍的手段观点,它强调制度是个体创造出来约束行为的。制度是人们设计出来以形成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互动的约束(诺斯,1991:97)。因此,验证它们必须研究单个的经济行动者在实现他们个人自利目的过程中,是如何形成了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手段的制度(肖特,1981: 5)。相对照的,第二就是社会学中比较普遍的制度结构观点,它强调制度超越个体行为者的方面。制度建构了使行为成为可能并提供激励的社会平台,这一社会平台把自身强加于(涂尔干,1950:2)个体之上,由对社会行为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由认知的、标准化的和规制的结构与行为组成(斯科特,1995: 33)。

发展出一个跨越手段和结构观点的分析框架的困难,使那些主张把信念和规范整合到制度分析的人感到困惑。例如,涂尔干 (1950)把制度定义为人们集体创造的所有的行为信仰和行为模式,而帕森斯的立场是行为标准的完全制度化需要这一行为标准的内在化,也就是说,它需要转化成一个规范。然而,如果不把手段和结构观点结合起来,他们提不出如何约束一系列被接受的信念和规范的分析框架。因此,由于信仰和规范并不能直接被观察到,任何能被证明正当的行为,建立在对其进行激励的信仰和规范这一特定假设之上。

更为一般地讲,正如鲍威尔和迪马乔 (1991: 2)指出的那样,一个有前景的,试图超越经济学的手段结构观点的——从经济学中的凡勃伦和康芒斯到社会学中的帕森斯和塞尔兹尼克——制度研究,陷入了困境,不是因为他们提出了错误的问题,而是因为他们提供的答案要么是被过分夸大描述,或者在历史上是特殊的,要么就是太抽象而缺乏解释力度。如果不能发展出一个分析框架,把个体行为与在一个互动群体中盛行的信仰和规范连接起来,这些学者也就不能把一系列关于被接纳的信仰和规范的可被接受的观点,限定在一个给定的环境内。

四、博弈论与作为均衡的制度:自我执行的制度

微观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博弈论提升了我们研究社会变量的能力,它抓住了社会变量的本质,即它对社会而言是内生的,但对于行为受其影响的每一个体却是外生的。尤其是,在个体的最优行为依赖于他人的行为及其预期行为的策略境遇下,经典的博弈论提供了一种行动理论[③]。博弈论是一个不同境遇下的行为选择理论,个体的最优行为依赖于他人的行为和其预期行为。直观地说,一个博弈理论分析从详细列举博弈规则开始:参与者、每一参与者的可能行动,参与者选择行动时可用的信息、其他参与者选择每一可能行动集合对他带来的报酬。每一种可能的情景中,参与者的行动计划称之为策略。一个策略集合包含了每一个参与者的一个策略。博弈论约束了被接纳的策略集合。最常见的约束是纳什约束。如果一个策略集合中,每一个参与者在既定其他人的策略下,采取策略集合内自己的个体策略是最优的选择,就称这一策略集合满足纳什约束。

关于均衡的更成熟的概念进一步约束了被接纳的策略集合。在这些概念里面,子博弈精炼均衡被认为尤其有效。直观地讲在给定每个人的策略的情景下,纳什均衡限制了每个参与者回应其他参与者行为的最优策略。用博弈论的语言表达就是,这些情景在趋向均衡子博弈精炼均衡进一步约束了可接受的策略集合。在需求产生的情况下,如果给定一个策略集合对一个行动者是最优的,即使并不是必须采取行动,这个策略集合仍然是可被接受的。换句话说,被认为是偏离均衡路径的行动是可能的。

用博弈均衡理论分析的视角检验制度,能使制度研究不必依赖于制度的强制性或者功能主义者的观点:制度是政治地强加于经济行动者之上,或者它们存在是因为能提供例如效率功能。我们可以把制度作为互动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反映来研究:对每一个个体来说,其他人的行为或预期行为暗含的社会变量激励、引导并使其有能力去行动,这一行动的方式有助于激励、引导并使其他行动者有能力采取行动,从而导致这些社会变量的产生。制度产生了行动,并且被行动再创造出来。

因此这一研究方法经常被认为是把制度作为均衡的研究方法,并且相关的制度也经常被认为是自我执行的制度。然而,制度并不是博弈理论上的均衡,博弈也不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博弈论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制度的理论。同样地,我们从来没有把制度看成完全自我执行的:我们总是不得不把一些制度因素看成是外生的。事实上,用博弈论推进制度分析的关键,承认博弈均衡理论分析与制度分析之间的区别。

五、制度是一个制度要素构成的体系:信念、组织和规则

确实,博弈论的观点支持了整合社会变量于制度分析这一必要性,并且突出了各种制度要素的不同作用。例如,它揭示了结构——博弈的规则——与产出之间关系的内在不确定性。甚至假设这一结构是人所皆知的,个体是理性的,并且截然不同的行为模式却能均衡产出。每一均衡都受到每一个体关于他人行为所持有的不同预期和信念的支持。(此后,我交互使用信念和预期这两个词。)因此,人们对于他人在不同环境下采取的行动持有什么样的信念,对其将要如何行动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行为并不是经常被环境和技术决定的。在某种意义上,研究制度需要检验每一个体所面临的现实社会结构。

博弈论提供的分析手段,很大程度归功于它把一系列被接受的趋于均衡和偏离均衡的共享信念,约束在均衡的范围内。它约束了信念能被集体创制。尤其是博弈论能使我们推论演绎重要的行动信念(关于其他人行动的信念)的子集合。给定一个博弈规则,均衡分析约束了关于个体能享有和理性地持有行动的信念[④]。当互动的个体所持有的信念是一样的并且为大家所熟知,当每一个参与者对这些信念作出自己最充分的反应(在有限理性范围内,他是理性的),这一系列信念就被约束于那些行为能自我执行并且均衡的范围之内[⑤]。我们能用纳什均衡分析把行动信念约束在一个均衡的路径上,也就是说,在某些境况下能得知给定预期行动的正概率。我们也能用子博弈精炼均衡理论把行动信念约束在非均衡的路径上,也就是说,在某些境况下,不能得知预期的行动。换句话说,把预期的好处和危险约束在可靠的范围内。

博弈论能使我们把关于行为的一系列被接受的共享信念,约束在符合自我执行和均衡的行为信念范围内。也就是说,可接受的共享行动信念是那些能自我执行的(格雷夫1994a: 915)。符合自我执行均衡的共享行为信念是一个制度要素,它的复制对它所产生的行为而言是内生的。这类共享的行动信念作为外生于其行动的信念被个体感知,并且其最优的回应看起来就象他所被期望如此一样然而,通过采取这种方式行动,个体的行为有利于这些信念的复制,因为其他人因此而观察到了肯定他们信念的行为。

行动信念不是影响行动的唯一信念。内在化了的信念——关于行动与产出之间关系的信念,既不依赖行动也不依赖于他人的预期行动——也会影响行动。这类信念反映了既不能被经验地发现也不能被分析证实的知识与信念,因此,它们构成了一个人对行动与产出之间因果关系的理解。所以,这类内化的信念——尤其是那些既不能经验地被发现也不能被分析证实的——在认知科学里被作为心理模式对待。心理模式经常是不完全的,甚至可能是特别的,但是它们通过改变博弈的感知规则而影响行动。

当每一个体发展其心理模式时,一个社会的成员趋向于分享同样的模式。这些模式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集体经历,这一社会的成员在被社会化和教化中内化了这些模式。在社会化过程中,文化被一元化、持续和交流,这些模式通过规则的交流而变得一致和众所周知。神话、意识形态、寓言、神圣的经文、传统节日和教育体系,都是引导一个社会的成员吸收和内化这类信念的独特体系的工具

当足够的社会成员内化了他们关于周围自然和超自然世界的特殊信念时,这些信念就有助于形成行为的规律性。例如,如果足够的社会成员,内化了上帝会让那些行骗的人下地狱的信念,这一信念就会极大地影响相关的行为规律性。例如贷方和借方之间的博弈,如果借方内化了此类信念,发誓偿还债务,他会具有额外的动力去这样做。内化的信念把债务交易,与贷方和上帝之间的想象的交易联系在一起。

当研究一个策略境遇时,我们通过把心理模式整合进博弈规则,来研究它对行为信念的影响。这样一来,这些规则就可能不同于博弈的客观规则:尽管一些主观规则对于身边的境遇的实用性,不能被科学地证实或者通过经验证明,一个人仍然可能相信它们是正确的。一旦把心理模式整合到博弈规则之中,我们就能接着检验它们对行为规律性的直接和间接的意义。直接的含义来自于内化信念对采取一特定行动带来的效用——尽管无法证实却可以感觉——的影响。间接的含义来自于内化信念对一系列自我执行的行为信念与行为的影响。因此,内化信念如同共享的行为信念一样,构成社会制度的一部分。

这一分析对一系列被接受的内化信念施加了许多约束。这一系列信念限于包含那些不能被均衡——这一均衡是在这些规则支配的博弈中达到的——显示的信息反驳的信念。换句话说,我们能把一系列可被接受的内化信念限制在那些可以复制的范围内,在某种意义上,它们不能被相关的均衡行为的明显含义所反驳[⑥]。被整合进博弈规则的内化信念、自我执行的行为信念以及博弈规则中的主导行为、和这些行为所显现的新信息和知识,这些应该是相容的。然而,复制和确认的行为,显示了对这一系列被接受的内化信念的约束是非常弱的。因此,在一个给定的客观境遇下,我们演绎地约束这一系列被接受的内化信念的能力有限。这一系列信念均衡通常很庞大[⑦]

例如,阿芝台克人相信活人的血液在夜晚是流动的,否则世界就会毁灭,但是这一信念没办法被观察到的结果反驳,因为他们总是能确信活人的血液在夜晚流动;夜晚流动的血液是他们信仰的最好证明。如果不这样做来验证世界末日,要经验性地证明他们信仰是正确的,这一成本就太高了。以利亚的先知们早已经知道这样一个逻辑,即把内在化的信念约束在那些不能被客观测到的结果所反驳的范围内。他挑战信仰巴力的牧师,号召他在卡梅尔山上点燃自己的衣服。以这种方式去验证他们所信仰偶像的能力,结果失败了,并让他们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从而使以色列人回归到对上帝的信仰当中。

博弈论分析把人们接受的内化信念,约束在给定环境下能自我执行的范围内。然而事实上,个体互动环境的各个方面是他们自己在社会中建构的。关于考虑采取最初互动的决策者的一些博弈规则表明,人为的、非物质的因素外生于他们每一个体。当法治依靠暴力解决契约的执行而增加了成本时,这些因素就使一些行动的成本很大。但是当仲裁者的出现促进了互动个体间交易时,这些因素同样也扩展了行动集。

博弈论使我们能分析性地检验组织——对每一个参与最初互动的个体而言,是人为的非物质的外生因素——是如何影响博弈的相关规则,从而影响一系列合理的制度化信念和行为的。组织可能是自上而下的,例如法庭,或者是自下而上的组织,例如商业网络与协会、社会团体和信用机构。认识到组织的这一作用,就与经济分析中把组织看成决策者(例如,奥尔森1982诺斯 1990),或者把组织作为一种分配资源的替代市场的手段科斯,1937威廉姆森,19852000这一长期传统观念区别开来。为了抓住组织是如何影响一系列可能信念,我们通过引入一个新的参与者(组织自身),改变参与者获得的信息或者改变特定行为的报酬,把组织作为改变相关博弈规则的因素纳入模型。

当组织对考虑采取最初互动的个体而言是外生时,但对他们或他人的行为却是内生的[⑧]。事实上,把组织引入博弈意味着新的互动——例如那些通过信用机构收集和分配信息相关联的,或者通过法庭和商业组织采取制裁措施相关联的。因此,要完全理解最初互动中的行为,也许要充分理解在这些新的互动中产生特定行为的制度因素

博弈论能使我们约束组织及其含义,同样地也能检验人们考虑采取的最初互动中的行为和信念。换句话说,我们能研究组织是如何改变人们考虑采取的最初互动中的一系列自我执行的行为和信念,也能够研究它们是如何反应其他互动中的自我执行的行为和信念的。例如格雷夫、米尔格雷姆和温加斯特(1994:746)指出,关于合同执行的特殊个案中,对制度的分析必须考虑到:人们为什么需要这一制度?什么样的制裁被用来阻止不受欢迎的行为?谁执行制裁?制裁者如何知道或者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制裁?他们为什么不逃避他们的责任?违规者为什么不为了逃避制裁而逃跑?

制度通过帮助个体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且充满敌意的环境里行动,从而建构了一个克服人们无知的机制(哈耶克,197629)。社会铰接和分布规则对制度建构这类机制的方式是最重要的。这类制度化规则传播认知体系和行为规则,这些认知体系和行为规则传播知识、创造常识、整合私人信息以及调整信念和行为。博弈论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内,我们可以检验作为制度化规则组成部分的认知和行为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事实上,它显示了这些认知和行为规则的重要作用:使那些尽管知识和理性有限的个体能够作出选择。这样一来,博弈论跨越了一个研究的鸿沟:社会学家强调社会铰接和分布规则对行为的重要性,而经济学家强调个人主义的行为和选择。社会规则在约束个人主义行为的同时,更促进了他们的行为。

社会学家注意到社会铰接和传播规则的流行,通过这些规则,任何一个真诚的社会成员都知道的被社会认可的生活事实传播开来 (加芬克尔,196776)。这类制度化规则被社会成员分享,每一个人都了解它们,每一个人也知道其他人也了解它们。它们以各种形式传播,例如法律、规章、风俗、宗教禁忌、传统行为规范和宪法;它们被处于各种社会地位的人传播,例如父母、教师、贵族、牧师与部落长老;它们各种方式得到传播,例如教育、训练、公开演讲、行为手册和仪式等等[⑨]

这类社会铰接和传播规则——制度化规则——包括促使知识形成、传播和复制的认知体系,它反映了过去和现在社会成员经验的积累和革新。社会成员共享的这一认知体系为他们提供了行为典型化、行为分类和使用语言与符号的含义等功能。一个认知体系提供了概念,来描述社会认可和创造的条款、想法、行动者、事件,以及由这一认知体系赋予含义的可能行为。例如在一场体育比赛中,认知体系能使我们交流和理解不同的物体(例如一个足球),概念(例如胜利),事件(例如第一次攻击和越位),参与者(例如四分卫),以及属于一个类别的行为和事件集(例如必须获胜的事件和行为)。无论是在时间中逐渐形成或人为地建立,一旦这一认知体系在社会中建构了自己,它就为社会境遇下的行为提供了基础。

在博弈论中,通过界定和分析博弈,我们理解一个认知体系及其与社会中盛行的行为规则之间的关系。界定一个博弈就是对相关参与者共享的认知体系的描述。在大多数的博弈中,我们把如交易商、批发商、代理人、欺骗行为、规则、地域、资金、惩罚和城市等认知因素嵌入博弈规则。行为规则被理解为认知体系和自然环境所支撑的博弈中的策略。

但为何社会规则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比如,为什么不是社会中的成员个体通过实验和归纳发展出一个认知体系和行为规则?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指出的就是博弈论的贡献,它使我们能理解策略境遇中决策的复杂性。

当用博弈论研究互动时,我们假设参与者具有一个充分的并且闭合的模型和正确的共同优先选择项,即假定每一个参与者拥有关于模型充分详细的信息。包括其他人的选择参数和不同的参数数量的完全详细信息。当这类信息缺失的时候,参与者对所有可能的未知参数的可能值赋予恰当的先验概率。每一个参与者假设,其对手对于博弈模型的构建方式与他一样,赋予所有未知参数以同样恰当的概率。

显然,这些假设并没有我们知道的那样反映世界。例如,完全的模型假设对于非常理性的参与者而言也是十分苛刻的。总之,个体互动在一个复杂环境中展开,它包含了许多无法观察的因素,这些因素影响着个体的行为决策。这些因素包括,例如其他人的选择参数以及如财富和现金折扣因素、外部机会等众多的参数。即使忽略这些因素,要在一系列即使是适度复杂的博弈中,求一个博弈解所需的计算复杂性,也会使人畏缩。很难假定个体能理性地计算他们参与博弈的方式,这对于模型建构者也有许多困难。为解决这些不切实际的假设,大量的著作试图解决具有有限理性和有限知识的个体如何学会在重复互动中采取行动(罗宾斯坦,1998)。然而,要使模型具有易处理性就需要施加其他苛刻假设,核心的一个就是个体是完全注重眼前利益的。而如果不施加这些约束,接下来的分析就变得太复杂,以至于不能让人信服的解释个人是如何学习的。

相比较而言,适合社会传播规则的模型能证实:不用对学习模式施加经典博弈论或有限理性的限制性条件,学习就能导致行为的规律性。例如,卡莱和里尔 (19931995)研究了在重复博弈中的学习,在重复博弈中个体共享认知体系,但是他们每一个人只知道自己的报酬矩阵与折扣因素,并且每一个观察博弈结果的个人能够对这些参数和其他人的策略形成自己的主观评价。因此,他们能证实,关于其他人行为的最初的“原始真实”使得个体足以独立地了解其他人如何参与博弈。此外,如果事实如此,这些个体会在有限的时间内收敛于一个真实博弈的纳什均衡[⑩]

行为规则的含义在导致行为规律性中的作用是很清楚的:社会规则所提供的原始真实,足以使个体了解其他人如何参与博弈,因此也导致了行为规律性的收敛。行为规则有助于个体形成关于其他人如何行事的信念——通过建立概率估计。这如同交通规则一样,能帮助我们判断其他人是向左还是向右行驶。但是这些规则并不一定被认为是客观正确的。只要主观上保持理性的个体认为与社会规则关联的行为是可能正确的,学习的过程就会导致一个纳什均衡产生。

利用认知体系提供的典型化和分类功能,行为规则界定了在不同环境下,具有特定社会地位个体的预期行为。这类规则只能帮助人们形成,但是却不能决定信念,因为回顾既往的个体会把(现实的)产出与(过去的)预期相比较。因此,当每一个体的信念得到其他人可观察的行为肯定时,只有那些预期的和真实的行为相符的规则才能导致这些信念的复制。因此,能在一个社会内建构自身并且得到遵守——能被制度化——的社会规则,被认为是符合均衡的规则[11]

因为社会行为规则建构了一个个体对这些规则做出反映的均衡,它们不仅仅是帮助个体选择行为,而且把每一个体拥有的分散信息整合起来。行为的社会制度化规则把信息整合成压缩的形式。换句话说,这些规则在整合每一个体拥有信息的同时,也为个体提供了他们如何做出决策的信息。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尽管经典博弈理论的假设没有被遵守,行为的社会规则仍然引导个体在潜在的博弈中达到一个均衡的结果。由于这类规则符合均衡,个体表面上看起来是规则的遵守者,其实他们遵循的是那些与他们的社会地位相符合的规则[12]

对一个公共信号——行为规则——与每一个体对其反应的关系的博弈论分析,显示出社会规则的作用等同于市场环境中的价格。行为规则使每一个体知晓他人的预期行为。那些符合实际行为的行为规则只能是,把决策建立在自己信息上的每一个体发现遵守它们是最优选择。因此,在一个制度中,行为规则整合了所有行动者的私人信息,为他们每一个人提供了充分的统计信息以做出一个明智的决策。

这一讨论反驳了通常对博弈论的错误理解:用博弈论研究制度是不恰当的,因为它假定博弈规则是常识。(尽管常识对纳什均衡要求的条件而言既不必要也不充分[13]。)当我们用博弈论研究制度的时候,可以把参与者拥有博弈规则常识的情形进行模型化。压缩于社会化传播的规则中的信息,在整体层面上而言,能使个体在不了解所有相关信息和只有有限计算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导致均衡的行动方式。

这样,社会规则就提供了行为规律性所需的认知和信息基础。除此之外,制度化情境下的社会规则也具有协调功能。正如大家所知,在一个重复和动态的环境下,多重均衡一般是存在的。多重均衡表明在缺少任何社会传播的信息下,通过互动个体而进行的事先推论,不可能成为使他们收敛于一个特定均衡的途径[14]。尽管随着时间进展,互动能引导所有的个体达到一特定均衡,但这个过程最有可能是旷日持久的,个人和社会都成本昂贵。通过主导互动个体达到众多可能均衡中的一个,行为规则提供了协调[15]

在制度化的境遇中,社会铰接和分布规则使个体大体上能发现最优的策略,从而有动力去学习这些规则。在决定如何行动、什么时候形成关于其他人行为的信念时,个体就会对他们持有的社会传播的规则做出响应。这些规则具有可靠的来源,可能是他们的父母、朋友、贵族、教师、牧师,律师或者政治代表。做其他选择的成本比较大,并且有时候含义甚至可能相反,正如在十字路口,一个人没有那么多机会去证明个人是期望往左还是往右行驶,或者其他人将会怎么做。

这样,博弈论就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来研究制度化和社会化传播规则的三个方面——认知、协调和信息——和反馈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这一反馈机制,规则能够引导行为并得到自我复制。规则传播一个共享的认知体系(它包括社会地位的规范和自然状态),这一认知体系在规范和传播行为规则时是必需的。行为规则的信息内容和协调功能,帮助个体形成他人将要如何行事的信念,相应选择自己的行为。这些规则在制度化的境遇下,每一个体意识到自己将要参与的博弈的规则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他就有激励去学习能满足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条件的规则。最后,这一行为能被观察到的含义确认了认知体系和行为规则的实用性,它们从而得以复制。

因此,无论制度化规则起源于个人的学习,进化压力或者社会设计,我们都可以了解这种规则和共享信念是如何激励和使个体有能力采取符合其社会地位的行为。他这么做是因为社会其他成员也是以各自社会地位为条件采取行为的,是因为给定他人的预期行为,具有这样地位的人采取这样的预期行为是最好的回应。社会建构的特征——社会地位——具有意义深远的行为含义,因为均衡行为和预期行为以它们为条件[16]。社会地位与特定行为相关联,是因为在均衡中不同个体以这一地位作为行为的条件,因此这些社会地位通过观察到的行为被复制下来。

我们有必要强调一下博弈论分析和制度分析之间的区别。博弈论为研究制度的建构因素——尤其是信念、规则和组织——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例如它抓住并突出了规则在提供认知结构、信息和协调中的功能,以及组织在影响将要进行的交易的一系列可行的、自我执行的信念的作用。

六、历史进程的制度动力学

经济制度动力学的研究经过了三个阶段。在传统意义上,经济制度被认为是恒定的文化特征。在197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挑战了这一观点,它使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把制度看成是规则、组织、契约形式或者行为模式,因此,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是对环境变迁的回应。例如,财产权、契约和行为会以一种最优的方式随着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或者按照一种最能适应那些控制规则或者选择契约的人而进行调整。最近,人们发现了一些使制度产生路径依赖的因素。这一观点强调,一旦某项特定的制度获得了成功,那么它将会在一种变动不居的环境中永远存续下去,因为存在着诸如确立规则所需的沉没成本、响应并愿意维持现存规则的利益集团,以及学习效应等因素。

1.内生制度变迁

在认识到制度和制度要素的区别之后,我们使用博弈论来研究制度,这为我们全面地研究制度动力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它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说制度动力学是一种历史的过程,以及在这种过程中,既定制度是如何影响制度变迁的速度和方向的。使用博弈论的均衡观点,我们把制度看作是自我执行的制度,这使人们更加清晰地看到,特定的信念和行为是如何相互复制并最终产生制度的。信念为行为提供了动力,反过来,行为又肯定了信念的价值。所以,自我执行的信念和行为处于一种稳定的均衡之中。这种分析强调了外生制度变迁是如何通过制度复制而终止制度进程的。对个人而言,博弈规则或者可供选择的知识的外生变迁会导致其当前行为不再自我执行,从而引发了制度变迁。但是,认识到制度与过去用来研究制度的分析框架的区别,这会使人们明白,为什么制度动力学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过去的制度影响着制度变迁的速度和方向?

把制度当作自我执行的制度来研究,这看起来并不是制度动力学研究的理想起点。如果所有信念和行为都是自我执行的,并且信念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话,那么人们就会认为所有变迁都必须有一个外生源,这不符合事实。制度稳定性理论研究了制度的内生变迁。

当制度的含义(微弱地)增加(或减少)了制度自我执行与行为相连的参数范围时,制度便得到了巩固(削弱)。巩固过程可以反映出以下内容,例如个体对制度的刺激做出有意识的反应,或者对偏好和习惯形成、知识、信息、人口统计、意识形态、财富分配、政治权力或者社会关系网络等行为做出的无意识反馈。

通过以下例子可以更好地解释这一观点。假设在某一共同体中,集体惩罚的信念导致了特殊的行为规律。研究这一制度,我们不得不检验产生这一行为的自我执行制度的要素,如共同体、信念和行为规则等等。我们必须检验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为什么都有动力去维护其在共同体内的身份,保持某种信念,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并参与到这一集体惩罚中去。然而,即便在某一时点上这种动力是存在的,但是制度仍然会自我破坏。例如,集体惩罚所暗含的经济成功因素也许会使共同体保持持续不断的增长,但是增长会削弱集体惩罚的自我执行能力,因为在一个庞大的群体内,信息传递速度太慢以致不能阻止相关的偏离行为。同样地,随着时间的流逝,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变得十分富足,从而集体惩罚的威胁不再能够强大到使旧的行为模式达到自我执行的程度。

进一步地,我们将制度的博弈分析运用于即将要进行的特定交易中的博弈规则与行为规律性之间的关系上,这些行为包括合作、战争、政治动员、社会动荡等。当我们说制度是自我执行的制度时,我们的意思是说,即将要进行的交易中的行为与预期行为达到了均衡。然而,制度总会有旁枝末节。制度影响着财富、身份、能力、知识、信念、居民分布和职业专门化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常常被假定为博弈规则中的参数。在博弈论框架中,这些暗含着动态调整的变量将被看作是阶段性博弈中的参数。

博弈论者早就意识到,博弈论不能够预测到随着参数的变化而产生的行为变迁。如果某种策略组合达到了均衡,那么这种均衡是在给定某些参数的条件下达到的。只要存在某些实在参数,博弈论就不能预测相关的信念和行为不会获得成功。事实上,正如谢林(1960)所提到的那样,即使在边际参数条件变化的情况下,个体也会有充分的理由沿袭过去的行为模式。在具备知识、注意力和协调等三个相关因素的前提下,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

在个体对制度化的规则做出回应时,这些规则达到了均衡。它们不仅帮助个体选择行为,而且还在均衡中整合了每一个体所拥有的分散信息。换句话说,这些规则既整合了每个决策者所拥有的个人信息,又为他们提供了决策所需的信息。制度规则反映并具体化了知识。社会化传播规则中所蕴含的信息,可以使那些既不知道任何相关参数和产生机理,也没有计算能力的个体,能够按照某种可以导致均衡行为的方式行动。

因为个体不知道相关参数,也缺乏对因果关系的全面理解,所以他们最好是把世界感知为固定不变的东西,只要其所见所闻不与这一感知相矛盾就足够了。有关制度和博弈论之间关系的这种观点,为制度分析中的完全信息重复博弈理论的实证有效性提供了一个解释。

因此,尽管参数会发生边际变化,但是过去的行为仍会占据支配地位,因为制度化的规则可以使知识和信息均有限的个体有能力去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样一来,过去的行为规则便是未来行为的最好预测者。只要其他人的行为没有反映参数的变化,人们将不会改变自己的行为。相反地,当人们发现参数发生了边际变化时,在给定自我执行行为多样化的条件下,他们就面临着在新的环境中应该采取哪种行为的问题。由于他们希望别人也遵循先前的制度化规则,所以他们将继续沿用以往的自我执行行为模式。

这种对以往模式的沿袭也是因为在既定环境下,人们的所见所闻反映了他们对目标任务的关注程度。注意力是一种稀缺资源。制度化的规则起了作用。制度化的规则有助于人们在复杂的环境中选择其行为模式,而不是将有限的注意力投入到非制度化环境的决策之中。如果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那些细微的参数变化上,那么明显的参数变化反而促进了行为变迁的缺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能够观测到参数变化并让其引起别人注意的人,但他们不可能有动力去这么做。明显的边际参数变化不可能让决策者投入某些认知资源,这些认知资源是决定他们行为变化的必要条件。在人的一生中,他们不会在每一次决策面前都犹豫不决,并全面思考这些决策的最优结果(Dimaggio & Powell,1991)

协调失灵是边际参数变化为什么不会导致行为变化的第三个原因。当某种环境发生缓慢变化时,假定自我执行行为具有多样性,个体将面临着在新的环境中应该采取哪种行为的问题。因为不能够在新的均衡行为上取得一致的看法,所以人们更愿意沿用以往的行为规则,并且继续采取自我执行行为的旧模式。甚至当个体和组织有能力去协调新行为时,以上结论也同样成立。为什么在协调能够带来利益的情况下协调也不能取得成功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协调变迁的沉没成本、搭便车问题、分配问题、不确定性、有限理性以及信息不对称都可能阻碍对新行为的协调。

因此,那些在重复博弈公式中充当参数的要素具有两个性质:第一,它们可能随着制度含义的变化而变化;第二,它们的边际变化未必会导致行为的变迁。这两个性质表明,我们从短期来研究某项制度的自我执行特性时,可以把这些要素看作是外生的和固定的参数,但是在长期中,我们必须把它们看成是内生的和可变的参数。这些要素都是准参数。当事先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恰当地理解某些制度的长期含义,并且由于上述原因,这种认识在短期内不能影响其行为时,我们可能会忽略自我执行力的长期含义。

某项制度所包含的准参数变化可以巩固或破坏这项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与行为相关的准参数变化在更大的范围内会发生自我执行行为,从而使制度得到自我强化。能够巩固自身的自我执行制度就是自我巩固制度。反之,自我执行的制度也可以破坏自身。

因此,内生制度变迁的核心是自我执行的信念和行为的动态调整。制度变迁是信念的变迁。当与之相关的行为不再自我执行,进而个体不能以某种方式复制信念时,制度变迁便发生了。制度的自我破坏可能会终止先前的自我执行行为,这就引发了制度变迁。内生制度变迁的一个充分条件就是,制度的内涵持续地破坏关联行为。相反地,制度在长期内获得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制度空间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小:制度的行为含义必须强化制度自身,至少是微弱地强化。因此,除非某项制度是(微弱地)自我强化的,否则,关联行为不再是自我执行的行为,此时,内生制度变迁便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