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年第2期
姜艳艳 宫桓刚 译
内容提要:近十年来,区域贸易自由化和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许多人认为,自由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经济发展,因而他们建议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入自由贸易协定并接受外商直接投资以实现它们的发展目标。本文探讨了在不损失与国家产业促进计划和贸易保护相关的初始经济福利的前提下,自由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能够代替国家来推动产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此外,本文还讨论了规制环境的变迁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 区域贸易自由化 经济发展
一、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方主义
目前,除了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所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外,世界上还有130多个区域贸易协定(RTAs)。区域贸易协定对当今的国际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为世界贸易组织中有90%的成员(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经签署了一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定。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也因此而受到了RTAs条款和WTO规则的双重制约。那些尚未加入特定RTAs的国家也受到了这些协定的影响,因为只有RTAs的成员国才可以享受到RTAs的贸易优惠,这相对地削弱了非成员国在出口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大多数的区域贸易协定都是自由贸易协定(FTAs),这些贸易协定通过取消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而在其成员国之间开辟了自由贸易的空间。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双边贸易协定(如约旦—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和韩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造就了一批重要的经济体,如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东盟(ASEAN)和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世界贸易组织认同那种可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同时又不会对非成员国提高贸易壁垒的自由贸易协定。后一条件是为了确保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不至于发展成排外的贸易集团,就像我们在1930年代所看到的那样,这些排外的贸易集团加深了全球性的衰退并导致了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自由贸易协定之所以能够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首肯,其主要原因是,自由贸易协定所开辟的自由贸易区最终将扩展到更多的国家之中,使之从自由贸易中获益。
近年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多边谈判的难度越来越加大,谈判日益涉及到一些敏感的领域,诸如贸易和投资、贸易和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和流行病等领域,这使得自由贸易协定签订的数量在急剧增加。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多边谈判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达成共识,所以许多国家转而在数量有限的几个成员之间展开贸易谈判,因为这些国家在贸易和投资领域有着共同的利益,在经济和文化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在地理位置上也比较接近。这使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得以形成。据了解,全世界现在大约有130个自由贸易协定。2002年,全球最大的四个贸易区(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的进出额分别占到世界进出口总额的69.5%和64.5%。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正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迅速扩张日益受到了人们的批评,因为它可能会破坏WTO规则并干扰重要的多边贸易谈判。即便如此,人们仍然相信,由自由贸易协定所推动的区域贸易自由化还是促进了经济发展。
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快速增长是近十年来国际经济领域的另一番景象。在过去几十年间,交通和通讯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国之间信息的广泛传播导致了全球FDI的大幅度增长。跨国交易的繁荣和对外国投资者限制的减少也有助于FDI的急剧增长。今天,几乎所有的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欢迎FDI,因为FDI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并给东道国带来了宝贵的资源,包括资本、技术、信息、管理才能和营销网络,这些资源使东道国受益匪浅。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由FDI所带来的这些稀缺资源对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国家通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优惠措施来竭力吸引FDI,这些优惠措施包括税收和财政激励、为外国投资者建立的基础设施、为外国投资者遵守本国法律法规所提供的协助、“一站式”服务、法律上的特权,甚至贸易保护。为了吸引FDI,发展中国家还积极为外国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如更好的基础设施和更加透明的管理体制。下一节我们将讨论发展中国家获取FDI的可行性,以及FDI推动经济发展的有效性。
与贸易不同,在全球范围内,仍然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多边投资规则。早先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曾试图创立一个多边投资协议,但没有获得成功。乌拉圭回合创立了一项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协定,即TRIMs协定,以此来规范政府影响贸易的行为,尽管该协定的某些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来说有一定的意义,然而,它的应用范围和程度非常有限,以致于不能被看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投资规则。在缺乏综合性投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许多被称为双边投资协定(BITs)的双边协议对FDI发挥着调节作用。创立一套多边的投资规则并作为WTO规则的一部分的动议已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由于WTO的成员国之间尚且存在严重的分歧,因而要批准这项协议还有待时日。
二、自由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局限性:以发展为视角
1. 发展与自由贸易
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了自由贸易协定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区域贸易自由化这个命题。那么,这种由自由贸易协定所推动的贸易自由化究竟是如何影响经济发展的呢?答案取决于人们是否承认区域贸易自由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信奉新古典经济思想的人认为,对外贸和投资领域开放的自由市场和经济体是发展的最好母体。新古典主义的信徒赞成将自由贸易协定看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减少国家干预的有效手段。根据这一观点,贸易保护(如关税壁垒)只会减少进口国的经济福利而非相反,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有条不紊地降低贸易保护壁垒。几十年来,关贸总协定(GATT)与随后的世界贸易组织均在为此而积极努力。
我们有必要来检验一下该项假设的理论基础。根据古典贸易理论,贸易壁垒的削减使得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能够实现产品生产的专业化,而这种专业化最终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这一原理表明,自由贸易促进了经济发展,而贸易保护则减少了贸易利益。然而,剑桥经济学家张夏准(Ha-joon Chang)的一项最新历史研究表明:仅凭生产专业化是不能够带来经济发展的;实际上,当今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无一例外地采取过产业促进政策(如大量使用补贴和贸易保护等措施)来建立制造业基地。另一项研究也指出,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发展中国家应该使生产模式多样化而不是集中于某一种生产模式,也就是说,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不可能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鼓吹的比较优势。
关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条件问题,尤其是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已经经历了好几个世纪的讨论,且在将来还会继续下去。传统的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的作用应该被限定在纠正明显的市场失灵和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等方面。抛开这一观点,情况就会朝另一个方向发生转变,即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更积极、更重要的角色的观点也日益获得了人们的认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没有政府的援助,促进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产业调整很少能够进行下去:私营企业不愿意从事新的非传统的生产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存在着未知的风险。为了减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援助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急担保、补贴和贸易保护,或者它们的综合使用。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补贴资金极为有限,因而贸易保护将尤其重要。尽管许多持贸易保护无效论的“主流”经济学家对此都不以为然,但是贸易保护的确与经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发展中国家采取贸易保护及其他产业援助措施一起来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幼稚工业促进论者认为,贸易保护所产生的这种短期无效率或福利损失会被以下情况所证实:产业促进的经济利益越大,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将越高。幼稚工业促进论并不是无可厚非的,不过历史还是表明,在适当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贸易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这一点可以从一些东亚国家或地区(如韩国和中国台湾)的成功案例中看出。关贸总协定的第18条批准了在一国的工业化发展早期,即幼稚工业阶段,国家可以运用贸易保护措施来促进产业发展。
对国家主导型产业促进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的提倡,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发展初期必须远离国际贸易。实际上,国际贸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东亚经济的成功经验就是把保护幼稚工业与促进出口结合起来。正是这种结合,克服了国内市场的局限性并合理地利用了海外市场。然而,东亚的这种做法在一些南亚国家(如印度)和拉美国家的发展政策中似乎并不存在或不明显,它们注重的是进口替代政策。与出口促进政策相比,进口替代政策在这些国家的实施并没有取得东亚国家一样的成就,尤其在那些国内市场需求不足的国家更是如此。出口促进和贸易保护均是协商性政策选择的结果。本文论述的前提条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应该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行之有效的发展政策,包括幼稚工业促进政策。
从产业促进政策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也许会阻碍发展中国家制造业的发展(这些制造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尤为必要),因为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降低了贸易壁垒,从而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保护幼稚工业的能力。今天,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仍然保留了高关税税率来发展国内经济,看来这并非巧合。只有经济处于相似发展阶段并能够实现产业互补的经济体才可以从自由贸易中受益,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却可能会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潜力的桎梏,相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潜力需要通过产业促进政策(例如贸易保护)予以实现。
应该指出的是,在静态经济模型中从任意给定的时点上考虑经济效率,则通过与发达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中国家可能会从降低贸易壁垒中获得经济福利的增进,而这种福利的增进却是以牺牲发展潜力为代价的。补贴作为一种贸易措施也许会导致贸易扭曲。然而,如前所述,许多发展中国家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用于补贴,因此贸易保护或许是产业促进政策的唯一选择。为了实现产业促进的目标,贸易保护还需要与其他可行的援助项目配套实施。例如,韩国和台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又运用了补贴手段。
2. 外商直接投资
如前所述,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给发展中的东道国带来该国所匮乏的重要经济资源,如金融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管理才能和海外销售网络。此外,利用FDI来促进经济发展可能会优于国家主导型的产业促进政策,因为FDI是由市场来驱动的,因此它不容易受到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而这些政治因素通常削弱了政府对产业的援助。官僚机构的低效率及其腐败是国家主导型产业援助政策中最突出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在由私营企业所驱动的FDI中却不会存在。人们认为,FDI对任何经济体(包括发展中国家)都有积极的激励作用。FDI被认为是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增长的引擎。
然而以下分析却表明,FDI对经济发展并不总是有效的。首先,绝大多数的FDI只有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得不到这种发展经济所必需的FDI。前已述及,发展中国家被鼓励创造优惠的条件来吸引更多的外资。然而,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创立一种能够与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相媲美的优惠条件是不可行的。与发达国家和少数“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不同,多数发展中国家还缺少吸引外资的基本的社会基础和实物设施,如高效的通讯和交通系统、充足的能量供给、完备的市场、健全的金融系统、高素质的劳动力、可靠的法律体系,以及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等等。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所需具备的这些条件都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即使它们进行了上述高成本的改革,但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不能满足吸引外资所具备的种种条件而仍然不能获得发展经济的足额外资。这样一来,除少数经济条件允许的国家外,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FDI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其次,FDI也不可能给东道国带来长期的经济利益,因为FDI不会为了潜在经济利益的实现而甘心长期等待。FDI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值得怀疑。尽管与购买股票这样的短期投资相比,FDI属于长期性投资,但是撤资也不是不可能。大量的撤资可能给依赖外资的发展中东道国留下很大的困难,并扰乱了它们的发展计划。除了撤资之外,外国投资者还可能会利用其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等)作抵押以获得当地银行的借款,并将该项借款从发展中国家轻易地汇出,或在公开的资本市场上把本币兑换成外汇。最近有一项研究表明,FDI还会受到其母国经济周期的影响,这会给依赖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并增加其经济的脆弱性。
此外,政治因素和经济规则也会影响到FDI。前面提到的FDI不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那是指它不容易受到东道国宪法的影响。然而,其他的政治因素仍然可以作用于FDI。例如,东道国对母国的公开敌对情绪不一定会影响本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但它却可能会引起外国投资者的担心并影响到他们的投资决策。母国外交政策的变化也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即使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尽量保持政治中立,但是当东道国和母国出现严重的纠纷(从而导致经济封锁)时,外国投资者会中断投资,以及部分或全部撤资。这种对政治因素的敏感性减少了FDI作为经济发展引擎的可靠性。
上述讨论表明,自由贸易和FDI都有各自固有的缺陷,因而二者谁也不能单独成为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那么,存不存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使得二者均可以发挥作用呢?我们认为,FDI和自由贸易的最佳组合便可以达到这一状态。当FDI充足并能持续流入时,自由贸易便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当外资能够代替东道国政府给私营企业提供发展资金时,设置给经济体造成福利损失的贸易壁垒就没有必要了。因此,只要FDI有助于东道国经济潜力的实现,FDI和自由贸易结合起来就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如前所述,多数发展中国家所获得的FDI是不充足的,而且,种种政治经济方面的因素还导致了FDI的流入具有不可持续性,这使得二者的结合大打折扣。
三、规制环境的变迁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最近,人们对区域贸易自由化和FDI的规制做法产生了兴趣,因为这些规制措施与发展利益似乎并不一致。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正在推行一种新的自由贸易协定,这种自由贸易协定不仅寻求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且还向发展中国家植入某种规制的成份,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和劳工标准、不受限制的资本转移。这些新的附加条件远非通过降低贸易壁垒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那么简单。由于这些附加条件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多个方面,而发展政策又是在这些体制中制定和执行的,因而它们对发展中国家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例如,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需要建立一套复杂的管理体制,这套管理体制的建立不但耗资巨大,而且可能会侵占原本稀缺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其他的一些附加条件,像劳工和环境标准,也同样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某些有调节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行为(即TRIMs协定),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TRIMs协定明令禁止了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通常会产生贸易扭曲效应。TRIMs协定的附件给出了一个关于禁止TRIMs的清单,包括:本地要素使用量(必须使用一定数量的本地生产要素)、进口控制(生产中对进口品的使用等于出口品的一定比例)、外汇收支平衡(进口所使用的外汇额度等于出口换得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出口控制(出口要占本地产量的一定比例)。
TRIMs协定遭到了人们的批评,因为它阻碍了投资,扭曲了国际贸易。即便如此,由于TRIMs能促进出口并鼓励使用国产商品,从而保护了国内幼稚工业,因此它还是在产业促进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采取了TRIMs来实现它们各自的发展目标。对具体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来说,TRIMs协定究竟有无用处,这取决于它们所具备的经济条件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如果国内工业品能够与进口品一争高下的话,本地要素使用量的规定就没有必要了,有时甚至会损害经济效率。然而,当一国处于初始工业化阶段,国内工业需要某种程度的保护时,TRIMs也许是有用的,并可以促进国内幼稚工业的发展。这就是说,TRIMs可以被看作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一方面,TRIMs协定要求取消某些TRIMs,因为它们扭曲了国际贸易;另一方面,TRIMs协定本身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并为其提供了某种差别化的待遇。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应当容忍发展中国家采取一定的TRIMs。毕竟,在世界范围内,流入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只占总投资很小的比重,因而TRIMs所产生的贸易扭曲效应似乎相当有限。以前,笔者在赞成以关税和补贴来促进发展时,也提出了一个类似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些关税和补贴的数量极为有限,不足以影响到世界贸易和更大的发展需求。对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TRIMs来说,这一原则也是适用的:如果承认发展中国家应该得到优先发展权,那就要允许它们采用TRIMs,以此来促进本国工业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为了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应该对TRIMs实施多边控制。但在现实中,似乎不存在多少对TRIMs实施多边控制的需求。例如,大多数投资者可以与其东道国举行关于投资条件的谈判。此外,发达国家还采取措施(比如立法)来阻碍甚至禁止其投资者接受发展中国家政府所采用的TRIMs。世界上有1100多个双边投资合约(BITs)都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并禁止采用超出TRIMs协定范围的TRIMs。如果某个发展中国家认为自己从外资中获得的利益大于采用TRIMs所带来的利益时,它就会接受双边投资合约而放弃TRIMs,甚至不附加任何责任条款地放弃TRIMs。
最后,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双边投资合约的条款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前所述,在缺乏多边投资法律框架的情况下,许多BITs为投资提供了双边的法律规范。虽然BIT的具体条款是由各个参与国谈判决定的,然而,BIT对针对外资的政府行为的限制却常常比TRIMs协定还要多。发达国家不应该把BITs作为一种旨在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而采取政府投资行为的手段。BITs仅仅是为了保护外资,禁止随意性的外资歧视,并做出适当调整来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为了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些措施,BIT条款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结论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需要对如下问题作出回答,即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所实现的FDI和区域贸易自由化是否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以及它们能否有效地取代国家的产业援助计划和贸易保护手段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FDI只是集中于少数发展中国家,而自由贸易本身也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这就是说,FDI和自由贸易都不能代替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最近的历史研究表明,今天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在通过政府补贴和贸易保护而实施大规模的幼稚工业保护。自由贸易和FDI的最佳组合可以被看作是国家产业援助计划的一种选择,然而,FDI的有限可获得性及其作为经济发展引擎的不可靠性,似乎使得这种最佳组合在实践上并不可行,至少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情况的确如此。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被看作是一种传播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的手段,它将各种与贸易促进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规制条件强加于发展中国家身上,例如强迫发展中国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满足它所制定的劳工和环境标准。当然,某个发展中国家并不一定要加入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但是不加入的代价又是极其昂贵的,因为发展中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所创立的强大的双边或区域经济体中有着重大的经济利益。
发达国家应该尽量克制自己,不要让自由贸易协定变成了一种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手段,这些权利理应受到多边贸易体制的保护。为此,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条款中做出具体规定,禁止其成员国签署任何双边协定,否则就会破坏发展中国家的这些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的权利。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作出了一项类似的规定,即禁止成员国加入任何危及次贫地区的协定,即为了保护进口国生产者的利益,贸易国将承诺限制部分贸易活动。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了FDI和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在有限的几个例子中,FDI的确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这一推动作用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FDI并不必然与发展中东道国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竭力引导FDI来实现它们的发展目标,但是只有少数市场潜力大、潜在劳动力供给充足的国家,像中国和其他一些资源禀赋丰裕的国家,才有与外国投资者谈判的强大实力。此外,双边投资协定和TRIMs协定也妨碍了发展中国家采取某些特殊的投资行为。
自由贸易协定对发展的影响可能依其具体条款和某些经济因素(如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自由贸易协定可能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保护幼稚工业的能力。然而,在经济发展阶段相似且产业结构互补的经济体中推行自由贸易协定,就会提高经济福利和效率,因为这样不会破坏它们各自的发展潜力。一些著名的自由贸易区,如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就是由经济发展状况相似的国家构成的这类经济体。
本文认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FDI和自由贸易均不能代替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应该对FDI和自由贸易采取完全排斥的态度。如前所述,大量的FDI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任何数量的FDI,即使与国家产业援助计划一样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但它却有助于弥补发展中国家资源的匮乏。FDI给发展中的东道国带来了许多无形资产,如现代化的工商业实践经验,发展中的东道国可以从中汲取养分,进而从长期促进其经济发展。
自由贸易协定也许会促进发展中国家有竞争优势的出口产业的发展。前面已经提到,问题的关键仍然是,这类出口产业是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那些主要依靠初级产品来发展经济的发展中国家,通过与发达国家进行自由贸易来出口初级产品,似乎并不能实现它们的发展潜力。于是,对FDI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接受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产业促进政策的运用,某些政府产业援助计划依然可行,这取决于FDI和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别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随着贸易和投资领域地方主义的兴起,确保发展中国家不至于丧失采取有效发展政策的能力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最后,世界范围内自由贸易协定的急剧增加必须引起人们的注意。我们前面已经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有发达国家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负面效应。此处需要重申的是,那些没有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中国家也会受到自由贸易协定急剧增加的负面影响,因为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只对其成员国提供贸易优惠。在同等条件下,当非成员国与成员国都受到了负面影响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损失会更加严重,因为它们的出口产业还不够强大,不足以同那些得益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展开竞争。
因此,自由贸易协定的急剧增加可能恶化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环境:为了不被这些特惠贸易俱乐部所抛弃,发展中国家面临加入和不加入的双重压力。加入自由贸易协定就会使发展中国家受制于与其发展利益相违背的一些条款。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两难选择。已故的贸易学者罗伯特·哈德克(Robert Hudec)教授对贸易特惠制就曾持批判态度,因为发展中国家在这些优惠条件面前通常表现得很脆弱,他认为,只有基于最惠国待遇(MFN)的体制才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真正的保护,也才是代表小国声张正义的法律武器。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日渐增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如何解决上述两难选择呢?一种可能的方式是,降低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并在贸易区内以大致相同的速度逐步取消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前任总干事热那图·罗杰鲁(Renato Ruggiero)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这个区域性的贸易区内发现了这种可能性。这种方式不一定会得到别人的认同,然而,随着贸易集团的建立并威胁到非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它却可以让这种危害降到最小。
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由耶鲁大学的经济学家斯日尼瓦森(T. N. Srinivasan)提出的。他在1999年世界贸易组织举办的贸易与发展高峰会上论述道,“日落条款”应该被引入到区域协定中,这样一来,区域协定对其成员国的优惠便可以在五年后扩展到所有的WTO成员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现有成员国也许不愿意放弃仅在成员国之间享受的贸易优惠并对所有的WTO成员国开放。然而,这个日落条款却可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需求。也就是说,即使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与非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并不一致,但该日落条款却允许非成员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获得自由贸易协定所提供的贸易优惠。
[1] 作者简介:李永时(Yong-Shik Lee),美国汉姆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国外交通商部前法律顾问。
译者:姜艳艳,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师。宫桓刚,东北财经大学国际商务外语学院教授。原文发表于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9(4):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