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蒂莫西·弗莱
王克宁 编译
内容提要:通过可疑的合法手段获得的产权永远都要沾染上原罪的污点吗?抑或产权主体可以通过慈善活动将其不正当所得合法化吗?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俄罗斯)而言,这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这些地方,私有化常常是不透明的,在私有化过程中,商人们虽然可以得到财产,但考虑到政治风险,他们始终不愿意使用这些财产来创造财富。一项于2005年2月进行的针对660名商人的问卷调查揭示,在俄罗斯,非法私有化所伴生的原罪很难一笔勾销。然而,商人们可以通过慈善活动来增强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
关键词:产权 转型 法治 私有化
通过可疑的合法手段获得的产权永远都要沾染上原罪的污点吗?抑或产权主体可以通过慈善活动将其不正当所得合法化吗?遵从私有化规律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或者十年后人们愿意既往不咎吗?
对这些问题林林总总的回答远远超越了学术辩论的范畴。最近二十年来,私有化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经济变迁的主要内容。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一般认为私有制比国有制能产生更强烈的创造财富的动机,以此种预期为依据,决策者和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对范围遍及亚非的广大政府提出建议,把国有资产移交到私人手中。然而,如果人们认为产权不够安全,那么得自私有化的潜在收益就不能成为现实。如果这些私有化的成果被广大社会阶层视为非法的话,那么,在那些动用民众的声势来反对“国家自然财富的掠夺者”的政治家的挑战面前,产权主体的产权将脆弱不堪。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主体不大愿意使用这些资产来创造财富,对社会和对企业来说,私有化几乎产生不了什么效益。
通过一项于2005年2月进行的针对660名俄罗斯商人的问卷调查,本文提出了三种理论,对产权合法化的条件进行了探究。本文质询是否违反私有化法律的严肃性构成了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这种“原罪说”认为,经由重大的违法活动而转移的产权,其非法性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抹杀。
本文也考察了资产私有化的受益者是否能够通过在自己的企业投资或者通过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来改善人们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此种观点认为商人可以通过慈善活动来使他们的不正当所得更加合法化。
此外,本文还研究了慈善活动的经济后果。认为产权主体可能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来使他们的所有权在面对政治攻击时不那么脆弱,因此也更加安全。按照这一逻辑,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将更愿意进行投资,这一预测与常规的经济推理相左。
从制度因素到产权主体的策略本身,这些分析都改变了产权研究的现状。商人们期望自己的产权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都可以受到尊重,而大多数文献则集中于研究这些受尊重的程度。学者们已经发表了大量的文献,分析了正式制度(法院、警察、政体类型)和非正式制度(信任、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对产权的影响。上述研究都很重要,但是,它们均没有考察产权主体本身如何身体力行来增强合法性,最终确保其产权的安全。
与此类似,很多已有的文献对产权的初始分配视而不见,不考察产权特殊分配的起源可能会对将来的合法性产生影响。这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是个重要的问题,这些地方的私有化进程很少严格按照法律操作。私有化进程中的复杂性与生俱来,这为政治家们的假公济私提供了机会,因此公众都带着怀疑的眼光来看待私有化就不足为奇了。但是在以一种透明度不高的方式转移完毕国有资产后,如果可能的话,政府和个人能做些什么来使这些产权在社会上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呢?这一方面的研究乏善可陈。
这一研究也为转型国家中企业与国家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资料。俄罗斯国内在财产问题上存在着泾渭分明的冲突,受其影响,我们通常会带上有色眼镜来看待该国的产权,这可能导致我们对主要发生在公众视线以外的细微而缓慢的产权变革熟视无睹。本文把随机分组选取出的商人们对此问题的见解汇总起来,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有关俄罗斯产权现状的更加均衡的图景。这也有助于平抑有关撤销俄罗斯私有化进程的争论。
背景
产权是诸多权利的集合体,这些权利包括资产(如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使用权、让渡权和收益权(Barzel,1989: 2)。经济学理论认为,凡是在产权主体认为他们的成本可以得到充分回报的地方,其资产配置最为有效,产生的社会福利也较大。对于社会而言,产权配置的效率越高,经济增长率越高,经济也就越繁荣(North和Thomas,1973)。与国有制相比,私有制产生的财富创造动机更强烈,这为各种私有化提供了经济上的口实。
有关私有化的讨论通常认为产权不存在问题。这些讨论常常隐含地假定,既然资产的产权已经获得了法律的认可,那么产权主体必然会把它们配置到最能发挥生产效能的地方去。然而,产权从国家手中转移到私人手中仅仅是促使产权主体有效使用资产的第一步。借助对权威政治的垄断性运用,国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保留着重新划分产权的能力,这些方式既有财产征用和重新国有化,又有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在通过私有化获得资产之后,由于预期到国家会在未来改变这些资产的产权,因而产权主体有效使用这些资产的动力不足。
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单是今年,乌克兰、玻利维亚、津巴布韦的政府已经变更或威胁要变更将产权移交给私人的有关条款。最引人注目的是“尤科斯事件”,在1996年,俄罗斯政府彻底查封了该国最大的私营石油公司,这凸显了私有化在政治上的风险本质。这些资产分配的变化可能会使人们对过去普遍认为的把私有化与腐败联系起来的不公正印象有所改观,但也增加了其他财产转移形式是否会遭遇相似命运的不确定性。人们存在这样一种担心,即撤销私有化的排山倒海之势将会对产权造成更为普遍的伤害(Sonin,2003)。
在后共产主义国家,关注产业私有化的合法性特别重要,因为这些地方去国有化的程度和速度是空前的。从庞大的国家机关手中接掌了权力,并且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要求私有化的压力,重任在肩的政治家们拥有大把的机会暗中将国有资产分发给自己的政治盟友。在后共产主义国家,可能受人诟病最多的就是没有明确的政策。波兰前所有制改革部部长詹·莱万多夫斯基(Janusz Lewandowski)曾经道出了后共产主义国家私有化的痼疾:“所谓私有化,就是某些当事人在不知道真正主人和资产真实价值的情况下把某些东西卖给了本来一文不名的人”(Verdery,1996: 210)。考虑到这一点,以下情形就不足为奇了:错过了第一轮私有化红利的政府官员已经在公众认识到的他们前任所做的不道义的事情上做文章,目的是尽量争取政治上的支持。受托洛茨基“不断革命论”的启发,赫尔曼(Hellman,2002)和索尼(Sonin,2003)把这一进程称作“不断再分配”。
这一对产权更加政治化的解读把现有文献中较少关注的私有化问题推向了前台。首先,它把更多的社会大众是否接受产权的现有定义作为产权问题的决定性因素。有关产权问题的一些研究常常把焦点集中在单个产权主体对其财产的认可上。然而,国家是否会改革现存的产权制度以及这些改革是否能成功,这可能要看公众对当前产权状况的接受程度有多大。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分析转到对产权更普遍的认可上来。
其次,这一解读并没有以一成不变的眼光来看待产权受法律保护的事实,而是将产权的定义看作是处于政治竞争作用下的持续变动之中。在第一轮产权转移被视作非法的地方,对现有产权进行政治变革更有可能获得成功。此外,当产权主体预料到其产权在政治上不堪一击时,他们更愿意把这些资产剥离出去,而不是进行优化配置。虽未在法律上诉诸于文字,但产权对政治气候却有着高度的依赖性。
再次,这一产权概念导致了违反常规的事情,即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更愿意进行投资活动。数额一定的资本如果用于公共物品就不能再用于投资,这是个简单易懂的经济学道理。因此,如果一个企业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它的投资水平就会较低。然而,依照我们此处论述的观点,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会觉得自己的资产更加安全,因此投资热情也就越高。
本文与许多关于产权的实证研究也有所不同。有少量的但日渐增多的文献运用调查实验法致力于弄清楚不同的产权分配对投资行为的影响,但这些研究很少直接涉及到私有化问题,也未对后共产主义国家进行分析(Duch和Palmer,2004)。理论界对后共产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商人的调查已经涉及到了相似的主题并得出了重要的见解。但是,这些研究关注的是制度、社会或政治因素,而不是产权转移过程或产权主体自身的行为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有什么样的影响。在产权安全的跨国性决定因素方面,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虽多,但它们却不适用于处理眼前的问题,因为它们既不关注个体的感受,也不重视产权起源的作用。
总之,许多研究虽然都探究了私有化的后果,但对产权如何才能获取公众的认可却明显不足。此外,既有文献几乎没有涉及私有化进程本身的合法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由此获得的产权的认可,或者说在私有化完成之后,产权主体的行为是否能够提高产权的合法地位。尽管这种研究对于政策制定和社会科学研究而言至关重要,但它们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俄罗斯案例的重要性
世界上许多地方都把私有化看作重要的政治问题,但恐怕没有一个地方比俄罗斯更为突出。在叶利钦时代,大企业和政府在避免公众反响危及各自利益的同时,都致力于寻求政治支持和经济利益交换之间平衡。普京总统在一些大企业家的支持下上台,他们认为普京愿意继续前任的政策,但普京的公众支持率出人意料地飙升,这使得他可以独立于大企业之外建立自己政治支持的基础。这种声望赋予了普京总统与大企业博弈的工具,执政伊始,普京就开始削减个别寡头的权力,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都通过合法性受到质疑的私有化而变得富有。随着权杖移交到普京总统手里,前任政府实施的私有化交易重新受到关注。
最重要的是,2003年俄罗斯政府以包括违反私有化法案在内的诸多指控逮捕了尤科斯石油公司的高层普拉顿•列别德夫(Platon Lebedev)和米哈伊尔·霍多尔科夫斯基(Mikhail Khodorkovsky),此举把私有化问题急剧地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其他罪名中,这两人被控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阿巴蒂(Apatit)肥料厂,而这一肥料厂的出售条件是基于业主会议的投资目标制定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两个人都是因为与这家肥料厂的私有化相关的指控而最终获罪的,但法官裁决说这一案件的法定时效已经过期。他们因在许多其他指控中发现的罪行而受到审判。这一事件所衍生出的经济和政治后果已经引发了俄罗斯政坛的热议。
普京总统开始认识到这一事件的爆炸性,并试图像走钢丝一样,在新富阶层所取得的政治利益与资本外逃、不确定性增加以及投资减少的经济代价之间取得平衡。虽然普京总统再三表明他的立场:不应对私有化的现有结果进行审查。但是,长达五年来他不得不一再重复这一立场,这表明他在饯行其对公众的承诺方面收效甚微。
三种理论
关于得自私有化的产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社会接受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三种观点。
原罪说。“原罪说”认为,财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私人手中的方式影响了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通过严重非法手段获取国有资产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这种缺陷旷日持久且不可弥补。被普遍认为来路不明的财产可能会引起产权主体的不安,他们害怕将来因为政治环境的动荡而引起产权的变革。
“原罪说”认为,私有化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妥善运用私有化方式,以便让其结果看起来合法化。如果公众对国有资产私有化的程序缺乏广泛的认可,则产权转移便于事无补。
俄罗斯的案例对“原罪说”确实是个考验。俄罗斯的大多数私有化发生在十年之前,最初讨价还价的血淋淋的记忆可能已经黯淡了。此外,与十年前相比,现在的人们对于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的角色,已经能够更好地理解并接受了。而且,许多人都指出,在俄罗斯正式的成文法并不受到广泛的尊重。
作为对罗纳德·H.科斯(Ronald H. Coase)于1960年提出的“科斯定理”的回应,相反的观点认为,由于产权主体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产权,所以产权的初始分配并不重要。这种看法与了解俄罗斯私有化进程并主张快速私有化的人的观点不谋而合。虽然不能宽恕非法行为,但这些领导人最为关心的还是尽可能快地转移产权,并希望这些产权主体成为自己政治支持的基石,同时这些资产能够配置到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
“原罪说”重点关注的是政府而非产权主体行为对产权的影响。它把产权的初始转移而不是后续利用作为决定产权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下面我们将讨论初始私有化后产权主体如何通过慈善活动来增强人们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这一观点有两个版本。
善举说初级版本。从私人物品角度来看待“善举说”的观点认为,对产权安全的认可取决于企业管理者如何运用国家赋予他们的资源。如果某位企业管理者使公司现代化并将其重组,那么其他人可能愿意将该企业管理者的产权视为合法,即便公司资产是通过钻法律空子得来的也无关紧要。俄罗斯的商界精英们经常持这种论调,他们通过展示其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成功来证明自身财富的正当性。对资产的成功运用本身就可以为初始私有化结果提供辩护。这一观点认为,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自身行动来使财产合法化。如果这一看法正确的话,那么应该注意以下政策导向,即在私有化完成之后鼓励产权主体将公司现代化并重组。惟其如此,才能使其他人将产权的初始分配视为合法。
善举说高级版本。从公共物品角度来看待“善举说”的观点认为,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管理者可以为其产权赢得更多的尊敬。同19世纪美国强盗式资本家通过在公共物品和慈善事业上自散家财来尽力使所得合法化如出一辙,俄罗斯也有望上演相似的一幕。近年来,俄罗斯的寡头们的确已经通过下列方式对上述策略进行了模仿:赞助歌剧演出、摇滚音乐会、博物馆展览、芭蕾公司以及各种各样的宗教与社会组织。他们已经组建了分析社会经济问题的智库。此外,他们还直接捐助了从奖学金基金到夏令营和医院的一系列社会项目。
这一运动方兴未艾,但并非寡头一人独舞。普京政府已经把社会共同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主题,鼓励全国各地的企业想办法向本地提供紧急服务。此外,为俄罗斯大企业服务的最大院外游说集团——俄罗斯工业企业家联合会已将社会共同责任列为重要口号,并制定了一揽子鼓励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计划。这些努力虽然大都停留在公共关系的层面上,但几乎鲜有疑问,许多俄罗斯企业在尽力利用慈善活动来美化自己的公众形象。
在俄罗斯,企业应该扶持周边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这称得上是个新理念。苏联时期,企业就为其职工和当地居民提供了大量的社会服务。考虑到这种历史,在俄罗斯,企业理应比其他地区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善举说”的公共物品版本认为,产权主体可以通过将资产运用于为大众谋福利而使产权合法化。
这一案例中包含的政策启示非常清楚。为了加强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企业管理者应当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而其供给支出可以被视为化解产权威胁的保险。
具体数据
为了研究上述观点,我委托制作了针对俄罗斯89个地区中11个地区660名企业管理者的调查问卷,至少俄罗斯最近崛起的每个“超级地区”都有一名在内。这一调查是在2005年1—2月由勒瓦达中心(Levada Centre)实施的,这是一家设在莫斯科的具有15年以上历史的民意测验公司。运用来自于俄罗斯国家统计局和其他来源的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数据,研究人员从数量和组成上对抽样标本进行了分析以反映出每个地区企业从业人员的状况。这一调查涵盖了23个门类的企业,工业、建筑、运输、通信、金融和贸易等领域都有所涉猎。抽样标本中不包括农业企业、公共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研究人员从每个分组中随机挑选企业,以便该组内每家企业被抽中的概率均等。只有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法律事务官才有资格回答问卷,并且挑选规则遵循“一户一访”的原则。抽样标本中的企业分布与全国人口的分布状况大致相当。
大多数(79%)企业管理者为男性,问卷回答者的平均年龄是47岁。抽样标本中每家企业的平均工人数为727个,人数范围从最少4个到最多70000个。抽样标本中半数企业的工人数少于125个,四分之一的企业工人数不到50个。12%的企业是大型国有企业,59%的企业经历过某些形式的私有化。所有权的集中度比较高。49%的企业超过一半的股份被单一持股人所拥有。仅5%的企业所有权掌握在外国人手中。
此次接受访谈的对象是商界精英,把这些观点推而广之应用于普通人不大合适。即便如此,理解商业企业管理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仍至关重要。首先,他们可能已经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充分考虑并持有恰当的观点。其次,他们是公共舆论的引导者,可能在公众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摇摆不定时发挥作用。确实,“尤科斯事件”中其他大企业高层的失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再次,他们属于一个迥然不同的群体,包括遍及俄罗斯各地的企业管理者,各自经历千差万别,从自身角度出发得出的认识难能可贵。与普通公众相比,人们可能认为商界精英们不大在乎使私有化合法的细节,且由于为当地所作的善举而增加了自己的声望。商人们对问卷回应道,应该给“原罪说”设定一个下限,而给“善举说”设定一个上限。
为了研究上述三种理论,本次调查问卷采用了实验研究设计的技巧,把一个问题的几个不同版本随机分配给某个答卷人。因为这些问题的不同版本是随机分布的,答卷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类型或者答卷人的个人特性。答卷的差异取决于为问卷设计的假定场景中所操控的变量。对于在总体上分析调查结果而言,使用不同版本设计调查问卷的实验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因为它们可以把相关利益变量的结果隔离开来,在本案例中也就是把产权主体的行为与产权合法性的认可相分隔。
表1描述了一个实验,旨在评估公众是否认可得自私有化的产权的决定性因素。与前述理论相一致,这一实验通过改变资产利用效率和提供公共物品来控制产权主体的行为。此外,还要求答卷人在获取产权的手段违法严重与否的情况下对产权的合法性进行评估。最后一个问题在设计上没有运用实验研究的手法,只是接着问了答卷人两个问题。
一项有关私有化的调查实验
我们来看看1990年代中期被私有化的一家工业企业。实现私有化之后,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的现代化和重组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且为当地民众提供的社会服务也大不相同。
如果有证据表明,该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只是轻微地触犯了私有化的相关法律,你认为这件事情应该被移交给法庭处理吗?
1)同意 2)“一般”同意 3)“一般”不同意 4)不同意
如果有证据表明,该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严重触犯了私有化的相关法律,你认为这件事情应该被移交给法庭处理吗?
1)同意 2)“一般”同意 3)“一般”不同意 4)不同意
表1:轻微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的情形
提供公共物品 22.8 33.5
N=145,158
不提供公共物品 33.1 36.2
上表中的几组数字代表了答卷中同意或“一般”同意所占的百分比。同意表示国家法律机关应该对私有化结果重新审查。表中数值与产权合法性成反比。
N表示调查实验的每个版本所返回的答卷数。
变量分析检验:F(3, 592), = 7.63, p< .0001
表1反映了受访者对私有化过程只是轻微地违反了私有化的相关法律的回答,且随着企业管理者行为的改变而改变。表中左上象限的回答代表了最佳情形。企业管理者有效地使用资产,并为当地提供了许多公共物品,同时对私有化相关法律的违反也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仅仅22.8%的被调查者认为私有化的现状应该由仲裁法院重新审查。从表1的右上象限来看,企业管理者也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但没有很好地使用资产。33.5%的企业管理者认为此事应该被移交给仲裁法院。这意味着私有化的合法性减少了11个百分点。因此,提供公共物品可以增加私有化的合法性。从表1左下象限来看,企业管理者的资产运营良好,但没有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况下,33.1%的答卷人认为此事应该移交给仲裁法院处理。这是有效使用资产可以使之更加合法化的又一个强有力论据。最后来看一下表1右下象限的回答。此时企业管理者既没有很好地使用资产也没有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但对私有化相关法律的违反较小。在这种情况下,36.2%的答卷人认为此事应该移交给仲裁法院处理。
任何“慈善行为”都不参与的后果非常明显,支持重新审查私有化结果的答卷人的比例从22.8%上升到36.2%。这就是在第一种情形中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程度剧增的原因。这也说明,只要制定了一个良好的私有化计划,再配之以企业管理者的慈善活动,即便在俄罗斯这种后共产主义的困难时期,通过私有化得来的产权也照常可以合法化。
下面将通过比较严重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的回应结果来对“原罪说”进行检验。受访者所答的问题与前例基本相同,但要求考虑到私有化过程严重违法。表2的格式与表1基本相同。慈善行为可以增强产权的合法性,且慈善活动的形式越多,效果越好。先来看一下右下象限的回答。此时的情形最为糟糕,企业管理者既不对企业投资,也不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并且私有化的操作手段严重违法。在这种情况下,71.8%的回答者认为私有化的现状应该由仲裁法院重新审查。从右上象限来看,企业管理者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但不在企业投资,其结果是61.5%的回答者认为此事应该移交给仲裁法院处理。这一百分比的减少意义重大,说明即使私有化操作手段严重违法,提供公共物品还是可以使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广泛接受。从左下象限来看,企业管理者对企业投资但不为当地提供任何公共物品。在这里我们发现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呈边际递减趋势。此时有69%的企业管理者认为私有化的现状应该由国家仲裁法院重新审查。最后,左上象限的数据为“善举说”假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有趣的是这一结论又与通常的看法大相径庭。受访者在此处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投资并且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尽管私有化操作手段严重违法,仅有48%的企业管理者认为国家仲裁法院应对此事重新审查。与表1所得出的结论相同,既对企业投资又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管理者大幅地增加了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
表2:严重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的情形
提供公共物品 48.0 61.5
N=150,148
不提供公共物品 69.0 71.8
上表中的几组数字代表了答卷中同意或“一般”同意所占的百分比。同意表示国家法律机关应该对私有化结果重新审查。表中数值与产权合法性成反比。
N表示调查实验的每个版本所返回的答卷数。
变量分析检验:f (3, 603) = 3.61, p< .01
接下来的这部分通过对轻微或严重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反馈结果的比较,来考查“原罪说”。这些群组之间的重大差异为“原罪说”提供了佐证。表3描述了在对轻微违反和严重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的所有情形的答卷中“同意”或“一般同意”所占百分比的采样平均。结果表明,这两种情形下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迥然不同。当轻微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时,31.5%的被调查者在所有四种情况下都认为应该当重新审查私有化。当私有化过程中违法情况严重时,支持重新审查私有化的比例几乎两倍于前者(达62.5%)。
因此,当严重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时,抽样中各个类别支持重新审查私有化的呼声都显著增加。这说明私有化的操作方式对产权问题有着长期的影响。操作手段严重违法的私有化都沾染上了原罪的污点,而要想洗掉这一原罪绝非易事。
表3:对原罪说的评估
轻微违反私有化的相关法律 31.5
N=603
严重违反私有化的相关法律 62.5
“同意”或“一般同意”在答卷中所占的百分比。回答“同意”表示法院应该重新审查私有化。表中数值与产权合法性成反比。
N表示返回的答卷数。
对表1和表2中的回答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稍微多一些的细节问题。现在来看一下表1和表2右下象限所描述的情形。在该案例中,企业管理者既没有有效地使用资产也没有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形下,随着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的严重程度不断增加,认为私有化应该被重新审查的回答者的比例也从36.2%增长到了71.8%。这一涨幅超过35个百分点的增长意味着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有了实质性的下降,并且也可以看作是支持“原罪说”的强有力的佐证。相似的增长在其他情形下都各自有所体现。
从中可以得出两项主要结论。第一,假定其他因素不变,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的严重程度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有重要的影响。第二,当严重违反了私有化相关法律时,认为国家仲裁法院应该重新审查私有化的人数出现了倍增,四种情形中有三种出现了这种结果。
从正面来看,这些结论证实了成文法对俄罗斯商业经理人的认可有所影响。一般地,俄罗斯商人不怎么理会正式的规则,但此处的结论是违反私有化相关法律破坏了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从反面来看,这说明被认为在法律上无效的私有化具有先天的、持久的缺陷。
这些结论也表明产权主体在改善产权的安全性方面并非无能为力。慈善活动作用也很大。有效地使用资产或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管理者可以增强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
除了在后共产主义环境下进行调查研究的一般告诫之外,还出现了对这些结论的许多潜在限制。关于法律条文是否对产权安全的认可产生影响,本次关于私有化的调查实验没有直接对其进行检验。使所有资产都落入单个人手中的按照合法程序小心翼翼进行的私有化,可能符合法律要求,但在外界看来仍然非常不公平。实际上,在符合私有化的相关法律和对私有化结果的认可之间可能存在较高的相关度。
更重要的是,本次调查使用的答卷人抽样标本是商人而不是普通人。把这些结论转用于更广泛的人群时应适当加以注意。然而,人们可能期望在普通民众当中找到对“原罪说”甚至更大的支持,这些普通民众在私有化过程中的收益远逊于本次调查的答卷人,也许支持“善举说”的人更少。
结论
许多研究考察了产权问题的制度、政治和社会根源,但这些研究很少涉及产权的获得方式或产权主体的行为对产权的安全有什么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而言,这些都是迫在眉睫的问题,而这些地方的私有化几乎都是暗箱操作。运用2005年2月在俄罗斯对660名商人进行的调查问卷,本文检验了三种关于公众对产权合法性认可度的理论。结论是,即使在资产转移的十年之后,在法律上可疑的私有化过程所产生的原罪仍然会继续破坏产权的合法性。这样会造成问题,因为产权主体可能认为他们通过不正当渠道得来的资产容易受到政治威胁,从而不愿意使用他们的资产来创造效益。大多数研究把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用私有财产来促进投资的失效归结为软弱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North,1990;Acemoglu, Johnson and Robinson,2001)。本文认为,先天不足的私有化可能是其罪魁祸首。
此外,本文的研究还发现通过慈善活动,产权主体可以显著增强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与把产权主体看作是对制度约束的被动回应有所不同,本文认为产权主体可以在产权合法性的认可上有所作为。本文把政府部门引入了分析,这在其他文献中是不多见的。
而且,从实践中得出的证据与理论上的观点相一致,这一观点认为企业把公共物品供给作为抵御政治风险的一种保险形式,目的是增强自身产权的安全性。与标准的经济学逻辑形成对照,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的公司更愿意进行投资活动。这为企业行为可以塑造产权的安全性提供了又一证据。
这些结论建议决策者应当对私有化程序的设计给予更大的关注,因为私有化正式规则的缺失可能会削弱财产转移的合法性。另外,政府应该鼓励企业管理者通过自我投资和为当地提供公共物品来进行慈善活动,这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增加公众对产权合法性的认可度。
(责任编辑:刘承礼)
作者简介:蒂莫西·弗莱(Timothy Frye),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政治学系。编译者:王克宁,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由于篇幅所限,删去了部分图表和参考文献,有兴趣的读者可与编辑部联系。——编者注